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函〔2025〕10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具体举措。
一、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保障能力
(一)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运效率
促进收集便利化。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在现有试点基础上,鼓励全省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专业收集企业参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明确试点单位的收集处置兜底责任,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处置率。鼓励试点单位提供环保管家服务,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探索借助“互联网+”等新业态创新模式,提升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转运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废矿物油智能收储运试点。进一步优化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数量和收集转运能力,核准收集规模原则上应为本市预计产生量的1.5~2倍。
提升跨省转移效率。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确保最大限度就近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于省内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类别,在相同工艺技术水平下,优先选择省内就近利用处置。动态调整“三省一区”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清单,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二)不断健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体系
动态健全集中处置保障体系。每年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省厅依法编制辽宁省“十五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和布局。
加快推动东北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所在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政府做好处置中心建设的支持保障,尽快发挥危险废物处置托底保障作用和技术及管理引领示范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处置中心提供环评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方面的支持,依托区域处置中心健全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
(三)不断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
完善收集处置方式。推动建立市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有保障,偏远地区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动态完善“平急两用”处置能力作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鼓励采用移动式处理处置设施或设备,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
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水平。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电子台账,建立厂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联网,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规范处置,确无法处置的医疗废物,应由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二、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四)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
完善处置结构。定期发布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通告。新建危险废物单套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应大于3万吨/年。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适用危险废物类别清单,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理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主、兼顾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等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新、改、扩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原则上应配备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预处理系统。
促进再生利用。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等单位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鼓励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设重点区域废活性炭再生中心,促进治理大气污染的废活性炭循环利用,降低治理成本。
(五)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打造高水平利用处置企业。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办法,组织开展设施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鼓励将危险废物转移至高水平企业利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包装,强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废油泥、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通过标准引领行业科学规范、高水平发展。
全力推进东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中心建设。重点建设危险废物特性识别与溯源实验室、危险废物风险评估实验室、危险废物“三化”技术开发与工程模拟验证实验室、危险废物政策模拟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实验室和危险废物智慧监管实验室,配置大型监测分析仪器的公共实验平台,为东北地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提供综合性技术支撑。
(六)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
推动产废源头减量。积极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较大的企业采取减量化措施。以石油化工、农药等行业为重点,鼓励高盐废水分类收集、提盐后分质预处理,降低废杂盐产生量和危害性,满足资源化利用需求。2027年底前,推动阜新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等老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完成炉型改造、工艺优化和技术升级,从源头有效降低焚烧飞灰产生量。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平均产灰比控制在3.5%以内。
提升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厂配套建设飞灰减量化、资源化设施。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解等多种路径资源化利用。支持工业废盐、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新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
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严格限制可通过利用、焚烧等处理方式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制定年度危险废物填埋量削减计划,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灰渣填埋量。鼓励沈阳、大连发挥“跳高队”作用,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自2025年起,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到2030年控制在9%以内。
三、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压实环境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要求,做好新旧名录环境管理衔接,确保应报尽报。培育打造一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标杆企业,将其纳入正面执法清单,强化示范宣传。
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及报告抽查,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2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防渗性能检测等环境安全性能评估。严控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行为,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由于设备异常停用、相关部门要求贮存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应按有关要求报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较高环境风险隐患、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条件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接收危险废物并上报省厅;发生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要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依法严厉查处超范围接收、未如实申报、账实不符、超期超量贮存、去向不明等违法违规问题,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复核抽查,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危险废物库存超期超量预警机制,持续强化库存动态监管。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
(八)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
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加快完善辽宁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利用电子标签、电子磅秤等技术手段,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全面推进“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对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实施“赋码”管理;探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互联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实时监控;对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出入库、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试点。
创新信息化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采集企业危险废物全流程关键节点流向数据并与视频关联分析,建立预警模型,自动识别环境风险及违法线索。创新开展危险废物线上规范化管理评估,逐步实现非现场、无感式监管,推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化转型。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装树联”。推广智慧填埋技术,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追溯定位和渗漏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到2025年底前,危险废物高风险环境监管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到2027年底前,中风险以上环境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
(九)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推进分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分级分类监管单位清单,差异化、精准管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强化危险废物再生利用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综合利用产品属性判定,严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企标或团标名义逃避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严防不满足无害化要求的“伪资源化”项目。全国性行业协会或辽宁省地方行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若包括危险废物来源、利用工艺、利用产物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特征污染物含量和利用产物用途的,可作为用于工业生产替代原料的综合利用产物环境风险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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